關于調整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教師國内待遇的管理辦法

發布者:發布時間:2010-01-07浏覽次數:1184

關于調整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教師國内待遇的管理辦法

 

為适應高等學校師資國際化的要求,鼓勵教師積極申請國家留學基金,學校特對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訪學教師的國内待遇作如下規定:

1.在學校同意的訪學期限内,發放崗位工資、薪級工資、地方職務津貼及國家與本市規定的各類補貼和津貼等部分。校聘崗位津貼由學校發放。

2.不納入學校校聘崗位者,根據其在學校的職稱(職級),按以下标準計發生活補貼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單位:人民币元/

職稱(職級)

生活補貼标準

副高

2000

講師及以下

1500

教師如申請到與國家留學基金級别相當的訪學資助,其訪學期間的國内待遇可參照此辦法執行。

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處,于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。

 

 

人事處

20091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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